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时间:2017-07-25作者:来源:潍政办字〔2017〕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拓展我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规范交易行为,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6〕218号)和《关于深化公共资源配置改革的意见》(潍发〔2016〕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本《目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二、凡列入本《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列入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峡山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中央和省级投(融)资、补助或贴息的工程建设项目,驻潍省直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建设(含委托代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中央驻鲁单位、中管企业在潍投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的,列入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其所在地分中心进行交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交易项目的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本目录明确的资源管理和监管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为各交易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共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凡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不予拨付资金和办理相关后续手续,监察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动态管理,及时将适合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补充列入交易目录。依法不再需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由有关部门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按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附件:《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潍坊军分区。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0日印发

潍政办字64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