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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就业工作服务指南
作者: 来源: 时间:2015-03-14
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就业工作服务指南

    一、劳动用工备案(咨询电话:0536-7195375
(一)办理程序:
1
、初次备案程序:各类用人单位凭《潍坊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综合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到人社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申报,人社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提报的用人单位信息,开通单位用户,分配用户名及初始密码,用人单位进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劳动用工信息的录入,并提交,人社部门核对通过后,劳动用工初次备案程序完成。
2
、变动备案程序:用人单位发生增员、减员、续签等行为时,可以随时登陆“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录入变动信息进行增员、减员、续签备案,保存并提交信息;用人单位持变动备案相关材料到人社局进行纸质备案,人社局对用人单位网上提交的变动信息和纸质备案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变动备案程序完成。 
    
二、职业介绍(咨询电话:0536-7195611
    
(一)求职择业
    1
、求职者应当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并经过必要的职业技能或者专业技能培训。
    2
、城镇各类失业人员求职登记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失业证和相应学历及职业资格证书;城镇其他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相应的学历和职业资格证书。
    3
、所有求职人员都要认真如实填写《求职登记表》,办理求职登记手续,由工作人员将求职者有关信息输入微机备案,并自觉主动参加人力资源市场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举办的各类招聘会,通过市场寻求适合的就业岗位。
    4
、求职者经三次推荐而未被录用,应主动到人力资源市场接受职业指导,重新办理求职登记。
5
、在职人员转换职业,应当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行政关系,不得侵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招聘录用
1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通过市人力资源市场进行,依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法规,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2
、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用人员,应当向工作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招聘简章(启事)等有关材料。
3
、招聘简章(启事)必须如实注明本单位的性质和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招用数量和专业(工种)、录用条件、工作期限、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情况。
4
、用人单位办理招聘登记后,参加由人力资源市场组织的招聘洽谈会公开招用。
5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在30日内填写《招用人员登记表》,作为订立劳动合同及办理劳动合同签证、社会保险手续的依据,《招用人员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咨询电话:0536-71953750536-7195345
(一)发放范围: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二)发放程序:
1
、初次就业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12寸照片各1张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填写申请表→初审人单位盖章→经办人员复审→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2
、灵活就业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12寸照片各1张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填写申请表→初审人签名→经办人员复审→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3
、未就业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12寸照片各1张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市会议中心一楼大厅)填写申请表→初审人签名→初审人户籍所在地村委加盖公章→复核人签名并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公章→经办人员复审→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4
、就业转失业人员:由单位将个人档案、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转移到失业职工管理科后,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近期免冠彩色1寸照片2张、2寸照片1张(女失业人员须持所在地街道或人民政府计生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市会议中心一楼大厅)填写登记表→经办人员审核→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人事代理(咨询电话:0536-7195600                                                            
(一)服务对象:1、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2、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及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职工;3、按规定实行市场就业的大、中专、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自谋职业的复、转业的退伍军人。
    
(二)服务内容:1、代管人事档案;2、代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3、到达法定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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