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养老保险(咨询电话:0536-7211591 0536-7211697)
(一)缴费标准
1、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均实得收入(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潍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潍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6%,其中用人单位18%,职工个人8%。
2、灵活就业人员。由灵活就业人员直接缴纳,按照潍坊市公布的缴费基数的60%-100%缴纳,缴费比例为20%。
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按照8%的比例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且根据每年省公布的记账利率来计息,个人账户中的本息合计全部归参保职工所有,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转移到新的参保地区;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中未领取部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二)养老待遇
1、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办理退休:(1)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职工退休审批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按月享受养老金直至去世当月;(2)取暖补贴。
3、职工人员后去世后,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部分本息合计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2)丧葬费1000元;(3)一次性救济金;(4)死亡退休职工的直系亲属如果符合供养条件,可以按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
二、失业保险(咨询电话:0536-7195345)
(一)参保范围
除公务员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应参加失业保险。
(二)缴费标准
失业保险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职工缴费以本人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目前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按照规定费率的50%缴纳。
(三)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失业后,统一享受以下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2、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女性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持有关证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的,可以享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的,可以享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
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咨询电话:0536-7111333)
(一)缴费标准
1、用人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其中用人单位缴纳7%,职工个人缴纳2%;2、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可以选择5%或9%,如果按照9%缴纳,可以建立医疗个人账户;3、2014年度大额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
(二)医疗待遇
1、医疗个人帐户;2、住院费用报销;3、大额医疗费用报销;5、重特大疾病保障报销;6、普通门诊报销;7、医疗保险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补缴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在3个月以上的,补缴期内,只按规定补划医疗个人帐户,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
四、工伤保险(咨询电话:0536-7211591 0536-7211697)
(一)缴费标准
1、企业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行业性质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缴费比例分别是0.5%,1%,2%。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为1%。
(二)工伤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可以享受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伤残津贴(3)生活护理费(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工亡待遇:(1)丧葬补助金(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供养亲属抚恤金;
4、用人单位负担的待遇项目:(1)停工留薪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及其陪护(2)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3)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36-8个月的潍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生育保险(咨询电话:0536-7211697 0536-7211591)
(一)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缴费。
(二)生育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2、生育津贴;3、女职工生育并发症有关费用;4、产前检查费;5、女职工流产有关费用;6、参保男职工的配偶如果没有正式工作,且生育前男职工连续缴费满1年的,可以享受顺产1500元、剖腹产1800元的限额医疗费,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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